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现学校的育人效果,在素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中途转学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在转出单位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
第五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性素质。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一、品德测评G1(总分100分)
第七条 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第八条 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社团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生民主测评时“思想政治表现”项成绩最高为良好,兼有下列两项以上(含两项)行为的,相应成绩最高为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班级党知识学习小组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级党校政治学习活动的。
(3)不遵守课堂秩序,不尊重任课教师,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4)在公共场所举止不文明,讲脏话的。
(5)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5、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生民主测评时“学习态度”项成绩最高为良好,兼有下列两项行为的,相应成绩最高为合格:
(1)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
(2)无故不交作业、课下抄袭作业的。
(3)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4)正常上课时间和周一至周五晚自习时段在宿舍上网、打牌、看电影等。
(三)遵纪守法(总分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相关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4、学生在学年内受通报批评的,该生民主测评时“遵纪守法”项成绩最高为良好;受到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者,该项得分最高为合格;受警告、受严重警告处分的,该项成绩最高为合格;对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遵纪守法”一项记0分。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6、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生民主测评时“文明素养”项成绩最高为良好,兼有下列两项(含两项)行为的,相应成绩最高为合格:
(1)不尊重师长,待人态度恶劣,与同学关系僵化。
(2)生活懒散,沉迷于网络聊天、游戏。
(3)铺张浪费,经常聚众吃喝,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4)作息无规律,影响别人正常生活学习。
(5)无故不参加集体公益劳动,不参加本班级、本宿舍正常值日或参加但态度不端正。
(6)建档贫困生消费水平与自身经济条件严重不相称者。
(7)在宿舍内有吸烟等行为者。
第九条品德综合测评分值(G11)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统计时将思想政治表现和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
第十条品德综合测评分值(G11)由以下几项组成:个人自评成绩占5%,班级民主测评占50%,班委会团支部测评占10%,班主任测评占15%,辅导员测评占20%;计算公式如下:
班级民主测评=∑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项指标得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
G11=个人自评成绩×5%+班级民主测评成绩×50%+团支部班委会测评×10%+班主任测评成绩×15%+辅导员测评成绩×20%
第十一条 品德测评量化考核(G12)
品德测评量化考核是对品德测评的必要补充,包括以下三项:
1、学习态度量化考核:学生上课考勤的测评,以班长考勤记录、学生会学习部的抽查记录、任课教师的抽查记录、辅导员的抽查记录为依据,迟到按每次-0.5分,缺勤每次-1分;学生早操考勤的测评,以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考勤记录为依据,缺勤每次-0.5分。
2、遵纪守法量化考核:参加集体活动,以院系、班级、各学生组织的考勤记录为依据,应到的人员而没有出勤的按 -0.5分/(人/次); 在测评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每人次相应-5分、-8分、-10分。如果遵纪守法一项低于0分,按照0分计。
3、文明素养量化考核:宿舍卫生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 优 | 良 | 中 | 差 |
加分标准 | +0.1 | 0 | -0.5 | -2 |
说明:
1、卫生成绩以校检和院检的记录为依据,成绩按每次累计。
2、所在的宿舍出现“中”和“差”的,由值日生和宿舍长负责查找责任人,如果找到责任人的宿舍,只扣责任人的个人测评成绩;如果没有找到责任人的宿舍,宿舍所有成员都扣相应分值。
第十二条 品德测评的最终分值(G1)由品德综合测评分值(G11)及品德测评量化考核分值(G12)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品德测评分值(G1 )=品德综合测评分值(G11)+品德测评量化考核分值(G12)
如果品德测评分值(G1 )超过100分,按照100分计。
第十三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对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遵纪守法”一项记0分。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总分100分)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其计算公式如下:
G2=∑(课程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考分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在同一学年内课程通过补考取得了学分,在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中以60分计算;未取得学分的,以该门课取得的实际考分计算课程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一学年内所取得学分低于应修学分(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合格。
三、身心测评G3(总分100分)
第十六条 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七条 身心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
第十八条 身心测评分值(G3)由个人自评成绩占5%,班级民主测评占95%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班级民主测评=∑每人对该学生身心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
G3=个人自评成绩×5%+班级民主测评成绩×95%
身心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其身心测评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0.6+身心测评得分×0.1
第二十条 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5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达到优秀(课程学习成绩在专业前20%)。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良好。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课程学习成绩在专业前40%)。
(三)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四)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一、能力测评
第二十一条 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G4)没有上限。
第二十二条 能力测评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排名,分别按如下标准加分:
加分类别 | 专业排名 前3% | 专业排名前10%(前项 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 专业排名前20%(前项 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 专业排名前30%(前项 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
加分标准 | 15 | 9 | 6 | 3 |
2、辅修专业加分:
(1)主修专业成绩合格以上,学年内辅修课程每通过一门,加1分,总分不超过4分;
(2)转专业学生与转入专业同学相比,每学年多学的课程每通过一门,加0.5分,总分不超过4分。
3、CET4考试合格者(标准分425及以上)每学年+2分;CET6考试合格者(标准分425及以上)每学年+4分(不跨级累加)。
4、雅思考试成绩5.5每学年+2分,6.0每学年+3分,6.5每学年+4分,7.0每学年+6分;托福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每学年+2分,80分及以上每学年+3分,90分及以上每学年+4分,100分及以上每学年+6分(不跨分数段累加,最高加分不得超过6分)。
5、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
加分标准 | 1 | 2 | 3 | 4 | 5 | 6 |
6、本次测评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年度进行。跨学年提前选学课程归入教学计划规定学年进行。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可采取班级民主测评方式或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和分管辅导员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有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 8 | 4 | 0 |
校级和学院级部长级学生干部 | 6.4 | 3.2 | 0 |
校级和学院级副部长级学生干部 | 5 | 3 | 0 |
校级和学院级干事 | 4 | 2.4 | 0 |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 5 | 3 | 0 |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 4 | 2.4 | 0 |
说明:
(1)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为考核情况予以加分;由于学院、班级组织调整需要,工作不满一年的学生干部,实际考核加分×0.6;由于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工作不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不参与考核加分。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助理、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院学生会的主席团成员和其它学生组织第一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学生党支部书记考核类别参照校级和学院级部长级学生干部,支部委员考核类别参照校级和学院级副部长级学生干部。
(3)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由分管的辅导员进行考核;学生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由学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部长级干部由该学生组织负责人在分管辅导员指导下进行考核,优秀率不超过50%;副部长级干部由该部部长在学生组织负责人指导下进行考核,优秀率不超过25%;干事由该部部长进行考核,优秀率不超过25%。校级学生干部需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并出具相关证明,相关等级参照学院级学生干部标准加分。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由班主任和辅导员进行考核;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由班长、团支书在班主任指导下进行考核,优秀率不超过25%。
(4)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三)社会实践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院(系)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校、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4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8分。
4、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且能为学院(部)或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该项加分遵照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执行,原则上不能超过8分。
在该项素质加分中,因同一件事获得多种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志愿服务素质加分必须以完成规定的公益时长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
1、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院(系)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1分。
2、参加中国矿业大学服务总队并被评为校级服务标兵的,+2分。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4分。
4、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8分。
5、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经院系认证属实,每次加0.15分,最高加3分。
6、对于学院及校级礼仪、裁判参与本院学生活动,或经学院推荐参加校级活动,经院系认证属实,每次加0.2分,最高加2分。
7、以上各项得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说明:
青年志愿者活动的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列明活动的时间、地点、服务时间、组织单位,并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签章(字)认证。
(五)体育活动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年级 | 1.5 | 1 | 0.5 | 0 |
学院级 | 2 | 1.5 | 1 | 0.5 |
校、市级 | 4 | 3 | 2 | 1 |
省级 | 8 | 6 | 4 | 2 |
全国 | 12 | 10 | 8 | 4 |
说明:
(1)经学院组织、推荐和认定的各类体育活动可予以加分,其它不予加分。
(2)在各类相应级别及以上的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3分,破省纪录者另+6分,破全国纪录者另+8分。
(3)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2分。
(4)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5)规定上场人数不超过15人(含15人)的集体竞赛项目,按上表中加分标准加分;超过15人的集体竞赛项目,按相应级别减半加分。
(6)凡参加校级甲级比赛而未获得名次的加0.5分,参加多项而未获名次不累计加分。
(7)参加元旦长跑的学生,前10名按一等奖加分,前30名按二等奖加分,前60名按三等奖加分,前100名按鼓励奖加分,100名以外不加分。
(8)凡校级乙级比赛等级按照院级比赛等级加分;经院团委推荐的消防、趣味运动会按照校级乙级比赛等级加分。
(9)年级、院级、校市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六)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
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说明:
(1)经学院组织、推荐和认定的各类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可予以加分,其它不予加分。
(2)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2分。
(3)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以上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4)年级、院级、校市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七)其他能力测评加分
1、在经批准发行的报刊、杂志或网络平台上发表稿件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稿件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其中,对于在学院、校市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学院、校市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稿件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报刊、杂志类:
通讯类校、院新闻报道 |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市级 | 学院级 |
加分标准 | 6 | 4 | 1 | 0.5 | |
诗歌散文等文学类 |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市级 | 学院级 |
加分标准 | 3 | 2 | 0.5 | 0.25 |
网络、广播台类: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校市级 | 学院级 |
加分标准 | 2 | 1 | 0.5 | 0.2 |
说明:
(1)诗歌散文等文学稿件加分无字数要求。
(2)网络、广播台类省级、国家级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5分;网络、广播台类院级、校市级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网络、广播台类只对通讯类校、院新闻报道以及校网文艺园地等板块文学稿加分。
(3)在校广播台或院报上发稿,一律按 0.2分/篇。
(4)相同稿件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按最高加分值加分一次,不累加。
(5)稿件必须为原创稿,摘抄、推荐稿和错稿等不加分。
(6)【非常年轻院报】组版编辑加0.3分(限一期一人),责任编辑加0.15分(限一期3人)。
2、原创稿件投稿至华体会网页版官方微信公众号“矿大化工”,进行单期阅读量加分奖励(投票及其他互动推送除外):
阅读量在200-299间,加0.2分;
阅读量在300-499间,加0.5分;
阅读量在500-799间,加0.8分;
阅读量在800及以上,加1分;
说明:
(1)若微信单期推送只有责任编辑(限一人),则按上述情况加分。
(2)若微信单期推送有文稿提供者,则文稿提供者(限一人)按上述情况加分,责任编辑(限一人)减半加分。
(3)相同稿件在不同平台上发表,按最高加分值加分一次,不累加。
(4)微信平台加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
(5)微信阅读量按推送7天后统计数量为准。
3、视频制作加分:原视频投稿至华体会网页版官方微信公众号“矿大化工”,进行单期阅读量加分奖励(投票及其他互动推送除外):
阅读量在200-299间,加0.2分;阅读量在300-499间,加0.5分;阅读量在500-799间,加0.8分;阅读量在800及以上,加1.0分;
原视频投稿至华体会网页版官方微信公众号“小任性华体会网页版学生会”,进行单期阅读量加分奖励(投票及其他互动推送除外):
阅读量在200-299间,加0.1分;阅读量在300-499间,加0.2分;阅读量在500-799间,加0.4分;阅读量在800及以上,加0.5分;
原视频代表学院参与评奖:获奖时按照奖状进行加分,无获奖时时长3min以下每人0.1分,3min以上每人0.2分;
说明:
(1)若投稿视频作者总数少于或等于5人,则按上述情况加分。
(2)若投稿视频作者总数多于5人,减半加分。
(3)相同视频在不同平台上发表,按最高加分值加分一次,不累加。
(4)微信平台加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
(5)QQ平台加分,原则上不超过6分。
(6)微信与QQ阅读量按推送7天后统计数量为准。
4、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1.5分。
5、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加分标准如下:
(1)在每一期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中,获得“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或者获得两次及以上“优良学风流动红旗”的班级,其班级成员在学年素质综合测评中发展素质分加1分,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加2分,班级班长、团支书和学习委员加3分。
(2)未申报参加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的班级,该班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等级最高定为合格,且本年度内不能获评各类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3)优良学风班创建评选活动每学年开展两次,每一期分别计算加分。
6、在学风建设中,先进班集体创建和星级宿舍创建的有关评定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矿大学生字[2007]45号】中《中国矿业大学先进班集体建设实施(试行)》,《中国矿业大学星级宿舍创建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
(1)班集体考评为优秀的班级成员每人在学年素质综合测评中发展素质分+1分,班级学生干部学年考评优秀比例可适当提高。班集体考评不达标的班级取消该班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优秀以及参加学年单项奖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资格(在其它学生组织中工作考核已评为优秀的按照合格计算)。由评优产生的各类优秀班集体不予以加分。
(2)星级宿舍创建的加分标准如下(以八人宿舍为单位):在每一期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中,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2分;四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宿舍长加1.5分。不参加评选或参加评选不达标的宿舍内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核等级最高定为合格,且本年度内不能获评各类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校星级宿舍按照以上标准加分,院星级宿舍按以上标准减半加分。星级宿舍创建评选活动每学年开展两次,每一期分别计算加分。
(八)社会贡献能力
1、在青年志愿者活动、献爱心活动、义务家教、院级重大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演出、科技文化节)及赞助等活动中对社会和集体做出贡献的同学酌情加分。每学年由活动的组织者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2、+1.5、+1分。评选比例为参与活动人数的5%、15%、20%,每人最多加三项。
2、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贡献突出的非校学生会或社团成员的同学,盖有“中国矿业大学”章的+2分,盖学校其他部门(包括院系)章的+1分。
二、创新测评
第二十三条 创新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G5)没有上限。
第二十四条 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力学、化学等竞赛类)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学院级 | 3 | 2 | 1 | 0.5 |
校、市级 | 5 | 4 | 3 | 1 |
省级 | 9 | 7 | 5 | 3 |
全国 | 15 | 11 | 9 | 5 |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年内参加不同级别的同类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加分值×1.2加分,不累计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等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3)以上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4)参加国际级比赛获奖的,按照国家级获奖加分标准×1.2执行。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2、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一项加15分;属于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申请人加9分,第二申请人加6分;属于三人及以上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加9分,第二申请人加4.5分,第三申请人加1.5分;
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的,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一项加2分;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只对第一申请人加分。一学年最多只能加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及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分。
说明:
专利若与本专业相关的按以上条例加分,与本专业不相关的参照以上条例减半加分。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在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分值 |
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 | 3 |
核心期刊等二类刊物 | 8 |
SCI、SSCI、CSSCI等一类刊物 | 15 |
说明:
(1)在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若与本专业相关按以上条例加分,与本专业不相关的参照以上条例减半加分;
(2)同一篇文章两人共同发表,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同一篇文章三人及以上共同发表,限前三位作者加分,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10%;
(3)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上述标准加分基础上×0.8;
(4)获奖文章按上述加分标准×1.2;
(5)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
(6)学院(无刊号,无书号)、学校(无刊号,无书号)、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
(7)在二类和三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在一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加分不限;
(8)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可参考学术论文加分标准予以加分,具体遵照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执行。
(四)挑战杯系列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挑战杯系列竞赛、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院(系)和学校竞赛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六条 能力测评加分值和创新测评加分值之和得出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第二十七条 在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中弄虚作假的,除扣去该项加分外,同时品德测评不合格。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由班主任主持、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计算结果由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十条 品德测评和身心测评同时进行。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班主任的主持下,召开班级民主测评会进行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测评结果填入附表一并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上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班主任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汇总上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多少。其中社会工作加分需由所任职务的主管单位和直接领导提出加分建议,再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加分多少。
第三十二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并完成。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作最后审定后张榜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最后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定。
第五章 应 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大学生涯设计表,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本学年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的奖励评比的主要参考依据。学年评优的基本原则为:根据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按基本素质测评等次确定学生的参评资格,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确定奖项的分配。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校级优秀学生及以上奖励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优秀,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学院级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良好以上,按发展素质测评的分值高低排序,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3、单项奖的条件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合格以上,同时根据单项奖的设立奖项,按发展素质测评的相关成绩酌情确定。
4、其他奖项的条件
其他奖项条件以相应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者。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者。
(3)身心测评不合格者。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5)学生早操五次缺勤者。
(6)宿舍卫生三次得“差”的责任人(没有找到责任人宿舍的所有成员)。
(7)一学年内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8)安全检查中查处的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的责任人。
2、一学年内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有1门不及格者取消校级优秀学生评选资格。
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统计结果按班级填入附表三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个人的测评结果填入附表四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他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华体会(中国)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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