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江苏省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党纪政纪,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廉政建设工作党政一把手一起抓的原则,并处处以身作则,健全廉政建设网络,并将其向全院教职工公布,从制度建设到具体实施,做到一级管一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对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学院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学院党政正职对本班子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政副职领导干部按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建立并实施各项制度和措施,保证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1.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院党政干部、党委委员双重学习制度
3.院党政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
4.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制度
5.院党政干部联系教研室制度
6.院党政干部听课制度
7.处级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规定(见中央纪委法规室主编的相关条规)
8.任期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制度
9.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0.召开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座谈会制度
11.建立学院廉政建设责任网络图
12.健全机构,加强民主监督。由学院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民主监督管理财小组,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汇报学院的经济运行状况,并请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13.实行对口接待制度,来客一般由分管领导负责接待,尽量减少招待费支出。
第七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