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为充分发挥院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推进我院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职责
1、检查总结学院党组织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在贯彻落实方面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的情况;
2、研究讨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基层党支部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决定院党委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措施推进工作计划和目标的落实;
3、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关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事项,对于需要组织贯彻执行的决定和事项,讨论制定组织发动、带领党员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4、讨论学院培养发展新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讨论和分析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研究制定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措施;
6、研究和讨论学院统战、群团等方面的工作。
二、会议成员及议题
1、与会成员为:院党委正副书记、各位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会议议题根据学院党委在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要求,以及党委各位委员、各党支部提请讨论的内容由书记与副书记商定。院党委委员及党政领导及各党支部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院党政办公室汇总,并附需讨论事项的有关材料,由书记、副书记与党政有关负责同志沟通后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3、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党委的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和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事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时,院党委应事先做好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再列为议题。
三、议事规则和要求
1、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属“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流程和规定讨论决策。
2、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决定时,须经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院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如书记不在校,而又有紧急工作需要开会讨论决定时,可由副书记主持。
4、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必要时可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5、院党委会议讨论党员处分决定时,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委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
6、与会人员要维护党委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学校党委反映。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
7、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会后由主持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8、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泄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9、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由院党委指定专人做好全面、准确的记录,记录要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
四、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落实
1、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明确由各党支部或党员执行的,由分管委员或学院党委组织员布置督办,并通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2、凡需要传达的会议决议、决定,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时传达,也可书面印发至各党支部或全体党员,必要时由会议记录人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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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